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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ch/April 200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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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宣社雙月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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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問題解答 |
| 賴若瀚 |
問:摩西的律例中有一條說:“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”(出23:19;34:26;申14:21)是甚麼意思?
在舊約摩西的律例中,有一些是十分有趣,卻又是甚難解釋的。其中一條是“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”(出23:19;34:26;申14:21)。它到底是甚麼意思?又今日的信徒當如何應用呢?
答:要處理這律例的歷史意義與今日的應用,可循三種進路。
一.靈意的解釋
曾在網上讀到一篇文章,認為這裡的“奶”是指到神的話語中的生命供應,用來餵養初信者的(參彼前2:2)。因此這律例的意思是不可用神話語中的奶去殺死在基督裡的初信者,乃要幫助並保護屬靈年幼者,免得製造分裂的人用聖經的話語來煮新人、殺死新人。
這是徹頭徹尾的靈意解經,因為它完全擺脫了經文的上文下理與歷史意義,一下字就引用彼得前書2章2節的“奶”來解釋。其實,這律例中的“奶”與彼得所述的“奶”不能相題並論。這律例中的“奶”是真正的“奶”,而彼得所說的乃是象徵性的“奶”,指到神的話語。
二.死板的字義解釋
現時仍有猶太人堅守這律例,不容許將奶和肉放在一起煮來吃。這正說明為甚麼麥當奴(McDonald)的飲食文化雖然征服全球,但在以色列就是行不開。為甚麼呢?因為麥當奴的芝士漢堡飽(cheeseburger)裡面有牛肉,亦有芝士(乳酪),兩者混在一起是以色列人所不能接受的。這或多或少是由於這律例的影響吧!
這樣的解釋容易流於只注重字面的意義,忽略這律例的原意。雖然有些舊約的律例直至今天仍有它們衛生上的實用價值(利11章的潔淨與不潔淨的條例)。但因為耶穌所成就的救贖已將舊約的律法成全了(太5:17;參徒10:9-16;提前4:4-5),所以在解釋時必須注意這些律例所帶出的神學原則。這些超越時空的原則是新約聖徒可以應用的。
三.根據歷史與文化的實義解釋
這進路是按照歷史與文法的意義來解釋。意思是要問這律例的上下文在說甚麼?它有甚麼歷史的背景規限它的意義?以下的兩個重點比較突出:
A. 不要效法當時異教的風俗
“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”(申14:21下)相信是當時的一種敬拜假神的儀式,異教徒要藉著用母奶煮羊羔,獻祭給他們認為是主宰生殖的神明,使田地可以肥沃。
神特別禁止以色列人這樣行,因為他們是“歸耶和華神為聖潔的民”(申14:21上),他們必須分別出來,與異教徒不一樣。
B. 強調要用仁慈的法則行事
用“山羊羔母奶煮山羊羔”給人一種殘忍的感受。神要求以色列人行事為人要持守仁慈的法則,連對待小動物亦不例外。較明顯的例證可見於利未記22章27-28節:“才生的公牛,或是綿羊,或是山羊,七天當跟著母;從第八天以後,可以當供物蒙悅納,作為耶和華的火祭。無論是母牛是母羊,不可同日宰母和子。”
“不可同日宰母和子”明顯是憐憫心腸的表彰。這律例讓我想起中國曹植在兄長曹丕的迫害之下,七步內成詩的故事:“煮豆燃豆箕,豆在釜中泣,本是同根生,相煎何太急?”此詩一出,曹丕亦只好放曹植一馬。為何要用殘忍手段對待自己的親人呢?
其實,上列兩種解釋都可以合併在一起處理,沒有任何衝突。今日的信徒在世為人一方面要分別為聖,與世人不一樣;同時亦要用仁慈的法則處事待人,要像耶穌一樣有憐憫的心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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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賴若瀚牧師為福音文宣社董事,現任聖言資源中心會長) |